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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現在的位置:中公教師網 > 中國教師招聘考試 > 教育公共基礎知識 > 法律基礎知識 >
來源:中公教師網 時間:2020-08-04 18:47:53
教育法學部分在近幾年的考試過程中占有的比重越來越大,其中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是重中之重,今天就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廣大的考生有所幫助。
一、概況
學校教育活動是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侵權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這種
民事責任的追究,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誰有錯,誰賠償,都有錯,按照錯的大小來賠償)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確定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是特殊的侵權行為,則按照法律規定的歸責方式確定。
2.過錯推定原則(默認有錯,自證清白,否則擔責)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
幾種特殊情況:
無人受傷幼兒園
動物侵權動物園(eg:八達嶺動物園傷人事件)
物件損害物件人(eg:花盆,擱置物)
醫療損害(eg:違規診療,拒絕、隱藏、偽造、篡改、銷毀病歷)
3.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況下,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論其有無過錯,都要 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幾種特殊情況:
監護 用人(職務行為) 被幫工(免費勞務)
產品(提供者+生產者) 高危(管理人負責) 樓塌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家養動物(飼養人,管理人) 造污染(污染者)
4.公平責任原則(都沒有錯,分攤損失)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法官)根據公平概念,結合當事人財產狀況及其他條件,確定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公平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例如:見義勇為受傷則需要遵循公平責任原則。
以上就是關于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希望對廣大的考生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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